嘉興市建委關于印發《嘉興市建設工程現場
監理人員最低配置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監理管理,規范監理行為,提高監理工作質量,促進監理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標準》(DB33/ T1104-2014 )的規定,結合我市建設工程特點,經研究,現將我市建設工程項目現場監理部人員最低配置標準予以印發,并作如下說明:
一、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但最多承擔建設工程不能超過三項。
二、當注冊監理工程師承擔監理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并同時擔任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每個工程項目應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并入駐施工現場進行監管。
三、在工程前期準備、基礎階段、主體階段、裝飾裝修階段、工程收尾階段等五個階段,監理企業必須在每個階段細化配置監理人員與工程類別相匹配的常駐人員,明確巡視人員的到崗到位和工作要求,必須在工程項目部顯要位置明示各階段監理人員的職責、考勤制度和工作去向牌。
四、市外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在參與我市建設工程監理項目投標時,需書面承諾擬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嘉興市域外無承擔在監工程項目。凡經舉報查實弄虛作假的,將協同招投標組織和管理部門取消該監理企業在嘉的監理工程投標、中標資格,并對該企業記入企業不良行為和扣分公布。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30天后實施,我市及各縣(市、區)原有規定要求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附件:嘉興市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最低標準
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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