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承重支撐施工管理的暫行規定
浙建建[2003]37號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建管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省級有關廳、局: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責任,切實加強承重支撐架專項施工技術管理,杜絕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特制定以下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一、本規定所稱的承重支撐架是指:現澆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鋼結構、空間網架結構安裝使用的滿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
二、凡高度超過8米、或跨度超過18米、或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承重支撐架,嚴禁使用扣件式鋼管支撐體系,應采用鋼柱、鋼托架或鋼管門型架的組合支撐體系,以保證其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三、施工企業必須根據工程結構形式、荷載大小、基礎情況(含地基土)、施工設備、施工方式和材料供應等條件編制承重支撐架施工技術專項方案,確保承重支撐架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結構重量、側壓力以及施工荷載。
四、承重支撐架施工技術專項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編制、審核、審批,并逐一簽字負責。必要時,可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對承重支撐架方案進行論證,以確保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安全性。企業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專項技術方案進行審批,并最終承擔技術責任。
五、承重支撐架的搭設施工必須由專業施工隊伍承擔,施工人員必須持有建筑登高架設特種作業上崗證。必須堅持先教育、后培訓、再上崗的原則,嚴禁無證人員上崗操作。作業前,施工企業和項目部必須對操作班組及人員就施工方案、搭設要求、構造要求和安全質量注意事項等進行書面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六、承重支撐架的搭設、驗收和拆除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準和施工技術專項方案進行。在搭設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搭設情況,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力矩扳手等檢測工具。承重支撐架使用前施工單位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嚴禁投入使用。
七、搭設承重支撐架所用的鋼管、扣件等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使用前,還必須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門型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等有關規范、標準進行抽樣質量檢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鋼管、扣件。
八、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范標準對承重支撐架施工技術專項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并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負責。在支撐架搭設過程中應重點檢查實際搭設情況與方案的符合性,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施工單位提出并督促其徹底整改;支撐架搭設完畢后,項目監理部應組織驗收并予以確認。對施工單位無證人員上崗操作、沒有專項方案進行承重支撐架搭設作業、沒有嚴格按照專項方案搭設承重支撐架和承重支撐架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行為,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制止,切實擔負起監督管理責任。
2003-3-25